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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九 章之一 超輕型載具 ( 112年06月28日)
第 99-7 條
民航局應派員檢查活動團體各項設備、業務及其所屬會員之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活動團體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