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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 109年09月01日)
第 15-2 條
第六條及第八條之一之飛航申請或變更之受理及核准,民航局得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

民航局依前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