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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 109年09月01日)
第 4 條
申請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之飛航者,應檢附下列資料於定期飛航開始七工作日前向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許可。
一、飛航性質。
二、航空器使用人名稱。
三、航空器登記國籍及航空器型式。
四、擬在國境內降落之地點。
五、定期飛航之時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