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 109年09月01日)
第 7-1 條
經申請核准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飛航,以民航局核准之飛航通知單(如附件二)離到時間前後各二十四小時內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