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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航線證書 ( 112年09月18日)
第 14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未自備航空器,以共用班號方式營運國際定期航線者,應檢附商業協議申請民航局核發加註僅供共用班號使用之航線證書。

民用航空運輸業於自行營運前項航線時,應重新申請航線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