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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航線證書 ( 112年09月18日)
第 15 條
航線證書之有效期間為十年,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於期滿一個月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三),申請民航局完成航務、機務審查後,核發航線證書。但國際航線,基於互惠原則或條約、協定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航線證書以每張登錄一條航線為原則,並應註明起迄經停地點、業務性質、期限及使用之航空器機型。

前項註明使用之航空器機型變更時,應申請民航局完成航務、機務審查後,換發航線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