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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包機 ( 112年09月18日)
第 17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客、貨運包機,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有關包機之規定。
二、不得以貨運包機名義集運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