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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設立許可及登記 ( 109年05月27日)
第 11-1 條
同時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合一許可證者,交通部得將航空貨運承攬業之籌設許可、籌設期限延展之許可、結束營業之備查及許可證之核准、廢止等事項,委任航政機關辦理。

同時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合一許可證者,民用航空局得將航空貨運承攬業停業、復業之備查與許可證之發給、換發、補發及註銷等事項,委託航政機關辦理。

前二項委任及委託事項,交通部或民用航空局應依規定公告,並刊登公報及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