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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 ( 109年05月27日)
第 27 條
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未依本規則規定設立分公司營運者,應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航空貨運承攬業代為執行或處理航空貨運承攬業務,始得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航空貨運承攬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