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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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
( 109年05月27日)
第 28-1 條
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結束營業,應先報請民用航空局轉報交通部備查,並自結束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許可證繳還;屆期未繳還者,由民用航空局逕行公告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