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
( 109年05月27日)
第 28 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受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委託辦理承攬業務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用航空局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
二、委託書。
三、外籍公司登記國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委託人之分提單樣本。
前項第四款之分提單得免列印許可證字號、公司中文名稱及中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