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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設立許可及登記 ( 109年05月27日)
第 4 條
申請設立航空貨運承攬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用航空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營業計畫:包括資本運用、貨量預估、營運收支預估、人事組織概況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影本。

已設立之公司申請增加經營航空貨運承攬業務項目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民用航空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籌設: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影本。
四、公司章程修正草案。
五、營業計畫:包括資本運用、貨量預估、營運收支預估、人事組織概況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全體股東名冊。
七、公司變更名稱或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