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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登記規則   第 四 章 航空器抵押權及租賃權登記 ( 112年12月12日)
第 16 條
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請航空器抵押權或租賃權登記時,除依規定繳納費用外,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五或附件六)。
二、所有權登記證書。
三、航空器抵押權或租賃權證明文件。

同一順位有二位以上之抵押權人時,申請書應載明各別債權額。

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