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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登記規則   第 四 章 航空器抵押權及租賃權登記 ( 112年12月12日)
第 19 條
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請塗銷航空器抵押權或租賃權登記時,除依規定繳納費用外,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七或附件八)。
二、所有權登記證書或國籍登記證書。
三、抵押權人同意塗銷抵押權或租賃權消滅之證明文件。

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