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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 112年09月18日)
第 11 條
普通航空業,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除應依有關法令辦理外,並應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一、與其他企業組織間有關租借、聯營及代理等契約之締結、變更或終止。
二、航務及機務基地或主要裝備之變更或遷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