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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 112年09月18日)
第 12 條
普通航空業之公司名稱、組織、代表人、資本額有變更者,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地址變更或設立分公司應於辦妥登記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備查。

普通航空業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檢附換證費申請換發普通航空業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