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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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 112年09月18日)
第 18-2 條
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條第一項之飛航申請或變更之受理及核准,民航局得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
民航局依前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