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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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八 章 外國人申請檢定證
( 112年03月13日)
第 114 條
有以外國人擔任航空人員需要者,應由業者向民航局申請檢定。該外國人應經學、術科檢定合格並轉請交通部核准後,由民航局發給檢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