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八 章 外國人申請檢定證 ( 112年03月13日)
第 116 條
外國人持外國有效檢定證申請我國航空器簽派員、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或維修員相應類別檢定證者,除應依第四條規定檢送相關文件外,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其外國航空器簽派員、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或維修員經歷紀錄及原外國檢定證影本。
二、原檢定證核發國航空人員檢定證有效證明。
三、在我國境內工作者,應檢附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文件影本。

依前項申請檢定之學科項目為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申請簽派員檢定者,其術科檢定依航空器簽派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申請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者,其術科檢定依航空器維修工程師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申請維修員檢定者,其術科檢定依維修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