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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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八 章 外國人申請檢定證
( 112年03月13日)
第 118 條
依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十六條核發之檢定證持有人,於依第七條申請屆期重簽、逾期檢定或檢定加簽時,應再檢附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文件影本。但未在我國境內工作者免附。
在我國境內工作者,其依前項規定核發之檢定證效期,以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期限為準。
依第一百十七條核發之檢定證持有人,於依第七條申請屆期重簽、逾期檢定或檢定加簽時,應檢附有效居留證影本或入出境許可證影本,其許可期限為檢定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