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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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九 章 附則
( 112年03月13日)
第 120 條
飛航管制員與國際航線之飛機及直昇機駕駛員,其使用無線電溝通英語之專業能力應符合民航局訂定之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檢定程序之規定,其檢定項目依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前項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檢定程序及實施日期,由民航局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