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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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航空器駕駛員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3月13日)
第 16 條
航空器駕駛員應備有飛航紀錄簿或民航局認可之紀錄,用以登錄並證明其飛航經驗及飛航時數;持有外國航空器駕駛員檢定證者,得採計其飛航時數。
多組員操作航空器時,應分別登錄飛航時間、工作席位飛航時間及實際操控航空器時間。
申請航空器駕駛員檢定所需之飛航總時間依下列時間採計:
一、登錄為機長之飛航時間。
二、檢定機型為單人操作之航空器,副駕駛員於工作席位上未實際操控航空器之飛航時間,得採計二分之一。
三、檢定機型為多組員操作之航空器,副駕駛員於工作席位之飛航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