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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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航空器駕駛員 第 三 節 飛機自用駕駛員
( 112年03月13日)
第 26 條
申請飛機自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二、飛航管理程序。
三、飛機飛航原理。
四、載重平衡。
五、航空氣象。
六、基本航行學。
七、陸空通訊。
八、航空器一般維護。
九、人為因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