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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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航空器駕駛員 第 四 節 飛機商用駕駛員
( 112年03月13日)
第 33 條
經檢定合格之飛機商用駕駛員,具有飛機自用駕駛員之權利,並得擔任下列檢定合格相同航空器型別之駕駛員職務:
一、民用航空運輸業除外之飛機機長或副駕駛員。
二、民用航空運輸業檢定機型為單人操作飛機之機長。
三、民用航空運輸業檢定機型為多組員操作飛機之副駕駛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