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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航空器駕駛員 第 十一 節 飛艇商用駕駛員 ( 112年03月13日)
第 62 條
經檢定合格之飛艇商用駕駛員,具有飛艇自用駕駛員之權利,並得駕駛經檢定合格之飛艇及擔任機長作營業性或非營業性之飛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