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3月13日)
第 8 條
航空人員受停止執業處分者,於停止執業期間不得申請檢定加簽;其檢定證經撤銷或廢止者,一年內不得申請同類航空人員檢定。

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或維修員,其檢定證經撤銷或廢止者,一年內不得申請航空器維修工程師及維修員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