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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航空器駕駛員 第 十六 節 飛航教師 ( 112年03月13日)
第 82 條
具有飛航教師資格者,始得執行飛航教師工作,並在學習駕駛員之飛航紀錄簿上簽證。

飛航教師不得於未持有該類航空器型別飛航教師檢定證之航空器上擔任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