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4 條
申請直昇機儀器飛航檢定者,得於申請直昇機自用駕駛員或直昇機商用駕駛員檢定證時一併提出申請,並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得採認為飛機或直昇機機長越野飛航總時間五十小時以上,其中十小時以上應符合申請航空器類別之飛航時間。
二、飛機或直昇機儀器飛航時間四十小時以上:其中包括由合格飛航教師帶飛十小時以上儀器飛航訓練及持有紀錄證明之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儀器飛航時間,其中經民航局核准或認可之駕駛員訓練機構完成訓練,或完成民航局核准訓練計畫之訓練課程者,其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儀器飛航時間最多採計三十小時。
三、應完成一次以上符合儀器飛航規則之儀器越野飛航訓練,其中包括:
(一)擔任機長沿航路或由航管導引飛航距離超越一百八十公里以上之越野飛航。
(二)在沿途每處機場完成一次以上儀器進場程序。
(三)使用導航裝備完成三次不同種類之儀器進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