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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航空器駕駛員 第 十七 節 儀器飛航檢定 ( 112年03月13日)
第 86 條
申請儀器飛航檢定之術科檢定者,於檢定前六十日內應有三小時以上之儀器飛航訓練時間,或依民航局為該檢定核准之訓練計畫完成訓練,其檢定項目分別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之駕駛員術科檢定報告表之規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