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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航空器維修工程師 ( 112年03月13日)
第 96 條
持有A類檢定證者,應完成維修廠或民用航空人員航空維修訓練機構相關航空器工作項目訓練課程並取得證明文件,始得依維修廠或航空器使用人所賦予之權限執行維修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