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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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航空器維修工程師
( 112年03月13日)
第 98 條
持有B1類、B2類、B3類及C類檢定證者,除民航局認定該航空器有複雜度需申請單獨之航空器型別項目外,得依航空器型別群組申請。
依前項申請型別群者,應具所申請航空器型別群組實際維修工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