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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航空器維修工程師 ( 112年03月13日)
第 99 條
申請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新增檢定類別、技術限制移除或加註航空器型別項目者,應備有訓練或工作經歷紀錄簿,用以登錄並證明其訓練及工作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