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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08月13日)
第 12 條
訓練機構從事飛行訓練活動,應投保責任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下:
一、死亡者,每人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重傷者,每人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非死亡或重傷者,依實際損害計算。但每人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