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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08月13日)
第 18 條
訓練機構變更訓練課程之訓練大綱時,應詳細說明變更內容並報請民航局備查。

訓練機構修正訓練規範時,應報請民航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