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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08月13日)
第 23 條
訓練機構之廣告及招生簡章應明確標示依本規則核准之檢定訓練課程與訓練課目名稱、名額、各階段收費標準及招生對象,其內容不得逾越核准之訓練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