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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航空人員適職訓練 ( 104年08月13日)
第 42 條
訓練課程之訓練大綱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每一課目之訓練大綱。
二、飛航訓練設備之最低要求。
三、教師及適職評鑑員之最低要求。
四、教師及適職評鑑員之新進及持續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