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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航空維修訓練 ( 104年08月13日)
第 49-2 條
航空維修訓練機構應擬定訓練程序,確保其訓練標準符合本章之規定。

航空維修訓練機構應建置品質系統,其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獨立之稽核功能,用以監控訓練標準、學科考驗及實作評鑑,皆能符合規定之程序。
二、具回饋之功能,能將所發現之稽核缺點通知負責人,以即時執行必要之改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