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航空維修訓練 ( 104年08月13日)
第 49-3 條
航空維修訓練機構應備有符合附件十八規定之管理手冊,其內容應載明組織及運作管理程序。

前項管理手冊之訂定及修正,應報請民航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