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航空維修訓練 ( 104年08月13日)
第 49 條
航空維修訓練機構應建立所有受訓學員訓練、考驗及評鑑紀錄之管理程序並報經民航局核准後,以電子紀錄系統永久保存。

航空維修訓練機構應依學員要求,提供其訓練紀錄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