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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附則 ( 104年08月13日)
第 52 條
依本規則申請時所檢附之各項文件為外文者,申請人應檢附中文節譯本;外文文件並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之機構或中華民國公證人之驗、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