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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 二 章 甲類體位標準 ( 110年11月11日)
第 20 條
眼科檢查標準如下:
一、兩眼及其附屬器官之功能應正常。不得有可能妨礙其正常功能之急性或慢性之活動性病情,以致危及飛航安全或安全執行職務。
二、左右兩眼之視野應正常。
三、左右兩眼眼肌平衡功能應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