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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 二 章 甲類體位標準 ( 110年11月11日)
第 23 條
耳、鼻、喉科檢查,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下列情形之一:
一、中耳或內耳之疾病。
二、乳突疾病。
三、未癒合之耳膜穿孔。
四、耳咽管之阻塞。
五、前庭功能障礙。
六、兩側鼻道通氣不正常。
七、上呼吸道畸形。
八、其他耳、鼻、喉之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