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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 二 章 甲類體位標準 ( 110年11月11日)
第 24 條
聽力檢查標準如下:
一、左右耳不用助聽器收聽五百或一千或二千赫頻率之信號時,聽力應在三十五分貝以下,在收聽三千赫頻率之信號時,聽力應在五十分貝以下。
二、在收聽一千或二千赫頻率之信號時,好耳聽力應在三十分貝以下,差耳聽力應在五十分貝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