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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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 二 章 甲類體位標準
( 110年11月11日)
第 25 條
口腔檢查,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下列情形之一:
一、語言困難、語音不清或患口吃症。
二、畸型或其他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