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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則   第 二 章 一般規則 ( 110年03月25日)
第 10 條
航空器除為起降需要或經主管機關准許外,飛越城鎮之居住稠密地區或露天集會廣場上空時,應遵守第六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最低實際高度規定;但緊急降落時不在此限,惟應儘量避免危害地面人員及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