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飛航規則
第 二 章 一般規則
( 110年03月25日)
第 10 條
航空器除為起降需要或經主管機關准許外,飛越城鎮之居住稠密地區或露天集會廣場上空時,應遵守第六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最低實際高度規定;但緊急降落時不在此限,惟應儘量避免危害地面人員及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