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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則   第 二 章 一般規則 ( 110年03月25日)
第 11 條
航空器飛航之巡航空層表示方式如下:
一、飛航空層:於最低可用飛航空層以上,或高於轉換高度時使用。
二、高度:低於最低可用飛航空層,或轉換高度以下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