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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則   第 二 章 一般規則 ( 110年03月25日)
第 19 條
航空器進入或飛航於防空識別區時,應遵守防空識別規定。

航空器進入或飛航於管制空域時,應具備與航管單位溝通之雙向無線電及航管雷達迴波器。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