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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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則
第 二 章 一般規則
( 110年03月25日)
第 20 條
航空器飛航於各類空域或在機場活動區作業時,機長均應保持警覺,以偵測潛在之碰撞,並應採取最佳之避撞措施,包括依據空中防撞系統之避讓警示所建議之避讓行動。
航空器不得與其他航空器接近至有肇致碰撞危險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