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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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則
第 二 章 一般規則
( 110年03月25日)
第 28 條
在日落到日出間,或民航局規定之其他時間,所有在水上活動之航空器均應依照國際海上避碰規則開啟燈光。如無法遵行,則應開啟與國際規則所要求之特性及部位相似之燈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