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飛航規則   第 二 章 一般規則 ( 110年03月25日)
第 32 條
飛航計畫應具備飛航服務單位認為有關下列之適當資料:
一、航空器識別。
二、飛航之規則及飛航類別。
三、航空器架數、型式及機尾亂流類別。
四、裝備。
五、離場機場。
六、預計取開輪檔時間。
七、巡航空速。
八、巡航空層。
九、航路或航線。
十、目的地機場及預計全部經過時間。
十一、備用機場。
十二、油量時間。
十三、機上乘員總數。
十四、緊急及救生裝備。
十五、其他相關資料。